【文字解读】《六安市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pg电子麻将胡了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医保局发布时间:2021-04-01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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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为建立健全我市医疗保障的社会监督机制,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的医保基金监管新格局,进一步优化医保经办服务等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2020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指出要健全医疗保障社会监督激励机制。同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明确提出了建立完善社会监督等6项制度,推进监管制度体系改革。

2020年12月,为贯彻中央相关部署和要求,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20〕27号),确定“建立医保社会监督员制度,积极引入第三方监管力量,强化社会监督”。将医保基金监管作为医保工作的生命线,构建医保基金安全运行长效机制,坚决维护和保障基金安全。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随着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群众对医保基金运行和使用的关注度不断提升。为充分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管,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形成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医保监管新格局,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市医保局在充分调研、吸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2021年1月18日至1月25日向各县区医保部门征求意见,2月19日至3月20日,通过医保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进行了合法性审查,以及部门会议审核,于3月30日印发并正式施行。

四、工作目标

进一步提高群众对打击欺诈骗保工作的参与积极性,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共同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五、主要任务

《办法》十三条,具体如下:

第一至二条: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明确市县各级医保部门分别组织、管理和指导本级社会监督活动。

第三至四条:社会监督员的聘任条件、选聘程序。曾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党纪处分及治安行政处罚,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不予选聘。选聘名单由医保部门组织审核后择优确定,颁发聘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至六条:明确社会监督员的工作职责和相关纪律要求,包括权利、义务、保密和回避原则。

第七至九条:社会监督员的工作制度和日常管理要求。

第十条:明确终止聘任的几种情形。

第十一至十二条:社会监督员的奖励和约束机制。对提供举报线索经查属实的,按《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规定给予举报奖励。
     第十三条:明确《办法》的解释权和执行时间。

六、创新举措

本政策为创新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点创新之处。

(一)突出覆盖“广度”。市、县级医保部门组织选聘和管理本级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社会监督员通过自行申请、公开选聘方式确定。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新闻媒体工作者、社区工作者优先考虑。

(二)强调参与“深度”。社会监督员在遵守纪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前提下,积极宣传医保政策,当好“宣传员”宣传医疗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相关知识;对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医保管理过程中依法行政、廉洁自律、办事效率、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对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医药服务、使用医保基金,以及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等进行社会监督。

(三)确保监管“亮度”。社会监督员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意见、建议应当及时向医疗保障部门反映,医保部门应当按职责分工及时办理;医保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监督员的专业、工作、经历等特点,选取部分监督员参与医保相关活动。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医保部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监督员座谈会,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听取监督员履行社会监督过程中收集的信息、意见和建议,医保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及时组织相关监督员召开专题性会议,听取监督员的意见、建议。社会监督员对涉嫌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进行举报,提供相关线索并查证属实的,由医保部门按照《六安市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举报奖励的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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