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实施细则的通知-pg电子麻将胡了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医保局发布时间:2024-01-14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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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

                                                   2016年11月28日

 

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精神,进一步改进预决算公开工作,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预决算,是指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以下简称政府预决算),以及经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以下简称部门预决算)。

第三条 预决算公开的原则是:

(一)坚持全面公开,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保证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完整;

(二)坚持明确责任,各级各部门依法履行公开义务,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

(三)坚持促进改革,通过预决算公开促进财政和其他相关领域改革,促进财税政策落实,促进财政管理规范,促进政府效能提高;

(四)坚持同步推进,保持上下联动、部门同步,规范省市县各级各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

第四条 预决算公开的基本要求是:

(一)坚持及时公开,内容准确,形式规范;

(二)坚持问题导向,重视公开实效,聚焦社会热点,回应公众关切;

(三)坚持方便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公众找得着、看得懂、能监督。

第二章  预决算公开职责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应当树立依法公开观念,增强主动公开意识,切实履行主动公开义务,认真落实公开主体责任;加强沟通协调,相互配合,共同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本地区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本地区预决算公开规定,负责向社会公开政府预决算;指导和督促本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地区预决算公开情况。

第七条 各部门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本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本部门预决算公开规定,负责向社会公开本部门预决算,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应当明确预决算公开内部职能分工,落实预决算公开工作牵头机构、配合机构,健全预决算公开工作岗责体系,推进预决算有序公开。

第三章    预决算公开时间

第九条 政府预决算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公开,鼓励公开时间适当提前。

第十条 部门预决算应当在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各部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公开,鼓励公开时间适当提前,原则上在同一天集中公开。

第四章  政府预决算公开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公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四本预算。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二条 一般公共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6张报表,包括: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③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表。④一般公共预算本级基本支出表。⑤一般公共预算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表。⑥政府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本级汇总的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包括预算总额,以及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项)、公务接待费分项数额,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公开,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三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4张报表,包括:①政府性基金收入表。②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③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表。④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第十四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2张报表,包括: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对下安排转移支付的应当公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表。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2张报表,包括:①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表。②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表。

第十六条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报表中涉及本级支出的,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公开,税收返还和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公开。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完整公开政府预决算报告,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对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预决算报表,没有数据的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公开政府预决算时,应当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举借政府债务、预算绩效工作开展情况等重要事项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公开的举借政府债务情况应当包括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本地区债务限额、债务余额和债务发行、使用、偿还等情况。

第五章  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

第二十条 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为各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及报表,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其中: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3张报表,包括:①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②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③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5张报表,包括:①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④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⑤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对属于公开范围的部门预决算报表,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第二十二条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公开的预决算应当说明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各部门公开的决算应当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公开预决算的同时,应当一并公开本部门的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术语进行解释。

本条所称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第二十五条 各地应结合工作进展情况,逐步推动预算绩效信息和国有资产公开。各部门应当结合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展,逐步在部门预算中公开部门和单位预算绩效目标,在部门决算中公开主要的民生项目和重点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探索建立部门和单位国有资产公开制度,逐步公开本部门本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总体情况、分布构成、主要实物资产数据和资产变动情况。

第六章  预决算公开方式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建有门户网站的,应当在门户网站公开预决算,并永久保留,其中当年预决算应当在网站醒目位置公开;没有门户网站的,应当采取措施在公开媒体公开预决算,并积极推动门户网站建设。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醒目位置设立预决算公开栏目,规范化、标准化公开预决算,方便公众快捷获取信息。

第二十八条 自2017年起,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或财政部门门户网站上设立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或专栏),将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在平台(或专栏)上集中公开。对在统一平台公开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应当编制目录,对公开内容进行分类、分级,方便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七章  涉密事项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预决算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核。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在依法公开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时,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不予公开。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同一功能分类款级科目下,大部分项级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款级科目;

(二)同一功能分类类级科目下,大部分款级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类级科目;

(三)个别功能分类款级科目或项级科目涉密的,除不公开该涉密科目外,同一级次的“其他支出”科目也不公开。

第八章 预决算公开舆情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预决算公开过程中的舆情管理,对社会公众反映的共性、倾向性情况,及时收集梳理,认真研究处理,完善相关制度。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对部门预决算公开中涉及财税政策、规章制度的一些专业名词作出解释说明,方便公众理解;对部门预决算公开过程中社会关注的情况,主动回应关切,及时解疑释惑。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预决算公开工作的指导,及时制定预决算公开规范,明确政府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公开时间、内容、程序,选择部分工作基础好的下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制作公开模板,提供下级财政部门、本级各部门参照,提高本地区预决算公开的规范化水平。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应当夯实预决算管理基础,改进预算编制,严格预算执行,强化决算管理,提高预决算的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为公开工作创造良好条件。规范预决算公开格式,统一预决算公开口径,保障预决算公开工作有序有效。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预决算公开情况纳入财政工作考核范围,选择预决算公开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细化程度,以及公开形式是否规范、组织是否切实有效等指标,结合社会公众评价,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进行考核。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将预决算公开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增强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预决算公开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量化评价、排名,排名情况在系统内通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坚决曝光,监督整改。整改不力的可采取通报、约谈和现场督导等方式,督促整改到位。

第三十七条 预决算公开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应当移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建议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市县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省直各部门、单位和各级财政部门在实际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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